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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

来源:呼伦贝尔市 时间:2018-1-12

伸冤!

强烈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还我公道!

一个优秀的人民教师被国家执法人员冤屈的真相

一场车祸改变人生的命运,也改变了我们一家的生活方式,更改变了我对法治社会的重视,在这个法治社会,还有存在不秉公执法、滥用职权、不尊重事实、隐瞒事实、的办案人员,他们目无国法的行为给我这个软弱无能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让我倾家荡产,不能正常生活,现在这些执法人员仍逍遥法外,虽然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东旗交警队事故科的人员不能秉公办事,但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义、公正的,我没有失去信心,所以求助相关人员给予帮助。

具体事情经过如下:

9月30日,新巴尔虎左旗驾驶人肇事者:新吉乐,驾驶号牌为:蒙E6A号江铃牌皮卡至受害者艾士卿当场死亡。1肇事车辆为机动车(皮卡),死者为非机动车(自行车)。2该路段限速70,测速鉴定结果为超速(76km/h—81km/h)。3事发路段是死者回家的唯一一条路,并且在事故附近有供车辆调头和横穿两个隔离带路口。

上述证据下东旗交通事故科在给出第一次交通定责是对方为主要责任。

对方向呼伦贝尔市交通管理支队申请复议后变成平等责任。东旗交警队给出的结论是肇事车辆未文明驾驶并且超速行驶,受害方是未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行驶及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行驶。肇事方和受害方按照东旗交警队的说法都有两条违法行为,因此定为平等责任。

我觉得以上还是有纰漏的:

1对方超速是导致这场交通事故的最主要原因,如不超速,就不会之人死亡。2如何证明死者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行驶,当时我们要求查看对方的行车记录仪,东旗交警队带着我们双方来到一家私人电脑工作室,查看行车记录仪结果并没有查看到肇事现场记录,记录仪显示的时间是年的视频记录信息,但是肇事车辆是年的新车,应如何解释?是不是徇私舞弊?3事发路段是死者回家的唯一路段,因此受害方只存在横穿马路时未做安全瞭望的违法行为,事发时属于横穿马路未完成,因此不存在两条违法行为。4就算交警队给的说法全是对的,受害方是属于非机动车,肇事方属于机动车,按照我国法律非机动车属于弱势群体,为什么就能定成平等责任?5肇事方从始至终并没有拨打抢救伤人,而是打给了交警队熟人。6还有一个疑问就是肇事车辆撞人之后车辆停在第一现场外80余米处意味着什么?

我就想知道我们普通老百姓难道真的是没有地方说理了吗?受这样巨大的打击,感觉天都要踏下来了,难道说现在交警都拿着共产党的钱这么处理事情的吗?现作为一个弱势群体、文化水平有限的普通公民,被逼无奈,投诉无门,所以希望能得到广大媒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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