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如何确定?
答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适宜划定保护区的水源确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水功能区划,避开严重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已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并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问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1.新建、扩建生物发酵、冶炼、炼焦、炼油、化工、制药、印染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2.堆放、倾倒和填埋垃圾、粪便、工业废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固体废物;3.从事可能严重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和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4.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5.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过度使用化肥;6.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答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2.每季度至少一次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状况,并将水源水质、水源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3.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监督检查,及时调查处理影响和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4.定期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状况,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问
《呼伦贝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
养犬管理需要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同时兼顾养犬人的需求。根据养犬的目的,以及可能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影响等因素,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旗所在地镇等实行城市管理的地区。问
在养犬种类方面有什么限制?
答
《条例》规定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市公安局和市农牧局在参考国际、国内城市禁养犬目录、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下,形成了我市城市犬只禁养目录。一、大型犬禁养标准我市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50厘米(肩高)、体长标准80厘米(含身高50厘米,体长80厘米),除导盲犬。二、烈性犬禁养目录禁止个人饲养的烈性犬共49种(不论身高体长),目录如下:蒙古獒(犬)、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寻血猎犬、牛头梗、大丹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提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犬、多伯曼犬、阿根廷犬、可蒙犬、法国狼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比利牛斯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沙克犬以及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问
个人或者单位养犬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养犬证如何办理?
答
个人养犬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独户居住住所;单位养犬需要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养犬人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居住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并携带农牧部门指定机构开具的犬类免疫证或者免疫牌,携犬只到所在地旗(市区)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服务机构办理信息登记。办理养犬证既是养犬管控方式,也是保护养犬人权益的有效手段。问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如何处理?
答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农牧部门报告;农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捕杀和无害化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问
市民发现流浪、无主犬只应怎么办?
答
人民政府将根据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中心,对流浪、无主等犬只进行收容,防止犬只疫病的传播,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任何人发现流浪、无主犬只,均可以直接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问
《条例》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作了哪些规定?
答
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诊疗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犬只诊疗活动,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农牧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问
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
1.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2.居民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单位违反规定饲养护卫犬的;遗弃、虐待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3.养犬人未按照《条例》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4.违反《条例》规定携犬外出未佩戴犬牌的;未主动避让行人的;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为犬只佩戴嘴套,未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的;携犬进入《条例》规定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的;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5.携犬外出未使用牵引带(绳)牵领或者牵引带(绳)超过1.5米的;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元罚款。6.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的;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呼伦贝尔日报》官方转载请注明:http://www.hulunbeierzx.com/hlbesxw/6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