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履行年报信息公示义务告知
各个体工商业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年10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
一、年报义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注:我市的年度年报工作从年10月1日开始至年6月30日,年度年报工作从年1月1日至年6月30日
二、法律责任:个体工商业户未履行上述义务或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工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报流程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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