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呼伦贝尔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禁止在道路两侧、商铺门前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遮阳棚架、雨搭等设施;禁止占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二、沿街企事业单位、商户要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及时自行清除本单位所属建筑外立面(包括设施)上的乱贴乱画,保持本单位建筑外立面、门面干净整洁。禁止在临街门窗、建筑外立面、市政设施、树木或居住区域乱贴乱画;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人行步道以及公共空间设置广告牌、标识牌;未经批准禁止设置充气拱门、彩旗、条幅、搭台等进行宣传或营销活动。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烧烤经营户要炉具进店,使用烟尘净化设施净化油烟,避免烟尘污染。禁止任何形式的露天烧烤经营行为。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沿街门店和广告企业要规范设置门头牌匾和户外广告,做到美观整洁,一店一牌。牌匾破旧、污损要及时更换,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进行整改,群众反映强烈、声光严重扰民的大型电子显示屏要进行整改或拆除。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将车辆按划定停车位整齐停放。禁止占用广场、人行道、盲道违规停放。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六、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到打击违建行动中来,对违建零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要限期整改或自行拆除。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施工、拆迁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工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文明施工。拆迁现场、施工工地必须采取围档措施,出入车辆要进行冲洗除尘,避免扬尘、噪声扰民。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城市道路安全通畅。严禁各种擅自开挖道路行为。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三、六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九、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主”责任,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给排水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十、广大市民要自觉爱护花草树木等园林设施。禁止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破坏花草树木、城市绿地等违法行为。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确保河道水流畅通安全,保持河道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禁止在城市河道内倾倒垃圾、污水。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请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积极配合城市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共同营造优美、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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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
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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